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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过两轮招标失败后,下角鹏达御景花园第三次开标。这次由业委会主导的招标成功,业委会在9月30日与新物业签订协议。
经过两轮招标失败后,下角鹏达御景花园第三次开标。这次由业委会主导的招标成功,业委会在9月30日与新物业签订协议。但原物业中鹏物业并未如期退出,11月7日,惠州市房管局发函责令中鹏物业11月30日前退出御景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并按照规定做好移交。鹏达御景花园业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原物业以等待法院结果为由拒绝退出。原物业中鹏物业相关负责人称,业委会和新物业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已经起诉至法院,现在正在等待判决结果。房管局物业管理科相关负责人表示,行政不能干预司法,但在司法没有结论之前房管局将继续采取行政手段。
“限退令”:11月30日前退出
鹏达御景花园是惠城区业委会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新物业的小区,7月下旬曾流标过一次,8月21日再度流标。9月25日,在房管局、江南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鹏达御景花园由第三方组织召开了第三次开标工作,评选出中标物业企业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9月30日,业委会和上海银湾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鹏达御景花园业委会副主任叶卫星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原物业中鹏物业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5天内,即10月15日前退出小区,“但交接工作无法进行”。
鹏达御景花园的业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惠州市房管局曾主持召开了4次调解会,但中鹏物业拒绝退出和协调。中鹏物业相关负责人表示,现在没办法确认鹏达御景花园业委会和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正在等待判决结果,无法退出。
11月7日,在房管局物业管理科牵头的组织协调会上,房管局下达了《责令限期退出物业管理区域通知书》,责令惠州中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11月30日前,退出御景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区域。依据相关物业管理条例,在退出小区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同时,完成相关资料的移交和财务移交。
该《责令限期退出物业管理区域通知书》明确表示,有争议的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不退出或者不移交的,要予以处罚。
惠州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科长李克立表示,这份通知书有三个层面的意思:一是退出,要求在11月30日前;二是移交,包括资料、财务、物业用房;三是处罚,不移交或者即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中鹏物业
双方说法
业委会成立不合法
鹏达御景花园的原物业管理方、中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不认可房管局的处罚通知,中鹏物业是否退出要等12月4日开庭的法院判决结果,法院的判决结果才是中鹏是否撤退的依据。
中鹏物业相关负责人称,法院判决的焦点在于御景花园业委会和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房管局4月份发的文件就是错误的,鹏达御景花园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原本就是不合法的。”
2017年4月,惠城区江南街道鹏达御景花园小区物业纠纷处理联合工作组出具的核查情况报告认为,鹏达御景花园业委员成立的程序均按照《惠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要求进行操作,并经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表决同意,符合《惠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要求。
业委会
原物业赖着不走
鹏达御景花园业委会副主任叶卫星称,原物业中鹏物业没有退出的意思,“赖着不走,明显是有关联利益方在赖,能多赖一个月就能多到手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
叶卫星称,业委会发函,中鹏物业不回应,也不理会,中鹏物业不愿意交接他们也没办法。
叶卫星说,在房管局召开的协调会上,中鹏物业以等法院的结果为由,拒绝退出,“我们不想再拖,希望房管局尽快下达处罚通知,让新物业进入。中鹏物业说已经诉诸法律实际上就是在拖时间,是没有意义的。”
叶卫星表示,行政和法律是两条线,房管局的责令退出通知书,行政已经断定中鹏物业不合法了,有法律依据,责令就是必须退出,中鹏物业继续赖在这里,物业费继续收是不合法的。“我们9月30日签订合同,原物业10月15日以后收缴的物业管理费都是不合法的。”
一位鹏达御景花园业主拍摄的小区的业主倡议书显示,中鹏物业以三不原则即不服务、不交接、不撤退对抗广大业主和职能部门,倡议业主缓交物业管理费,等新旧物业交接完成后再缴纳物业管理费。
部门回应
房管局:
中鹏物业限期不退出将处5万-15万罚款
惠州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科长李克立表示,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到期后依然不移交的,房管局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限期退出,时限一到,拒不退出的”,他们将处以5万到15万元的罚款。
李克立说,为了让房管局的工作能够有成效,11月29日下午,他们召集江南街道办、居委会、中鹏物业、御景花园业委会等召开协调会,中鹏物业明确表示,已上升到司法途径,等法院裁决后再处理。
李克立表示,中鹏物业到期不退出,房管局将依规处罚,但是处罚文书有完整的时间流程,要求业委会做好业主解释工作。“虽然中鹏物业已经上升到司法途径,房管局经过研究决定,在司法程序没有结论之前,还将继续履行行政职能,而在法院判决结果生效后,房管局也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不退出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律师说法
诉诸法律程序
法院判决结果
是最终解决路径
惠州市增华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曾环钦律师解释,房管局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指导单位,其下发的原物业责令退出的通知书,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如果原物业公司中鹏物业拒绝退出,那就限期处罚。
但是原物业公司不认可房管局的处罚结果,已经诉诸法律程序,就涉及到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冲突问题,原则上司法权相对独立,高于行政权。诉诸法律程序后,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最终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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