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签合同发现这条合同条款有异议 开发商死活不肯改,我该签吗
- 发表于2015-01-05
虽有范本,但也是部分进行修改
- 发表于2015-01-05
个人觉得应该是第二种比较合理,第一种有点偏向开发商
- 发表于2015-01-05
不要签,明摆着就是霸王条款
- 发表于2015-01-05
虽还没签合同,但个人觉得不应该签,期房太不定性
- 发表于2015-01-05
国家应该出来统一的 购房合同,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 发表于2015-01-05
- 引用:你只爱那个叫葵的女孩在2015-01-05 15:57:09写道:
- 9楼
国家应该出来统一的 购房合同,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强烈呼吁
好不容易决定了买房,可是签合同的时候发现合同条款有点不那么的地道,跟开发商交涉了几次,销售一直都说,业主都是这样签的,开发商不会因为一个人而改合同。
条款如下:
合同的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中,合同规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即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但我总觉的这条条款有失公平,所以上网搜了一下,网上的条款不太一样,可选择性,如: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或2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我个人觉得应该按网上那种有选择性的比较合理,可是拿去跟开发商那边说,开发商却怎么也不肯修改条款。我该怎么办呢,该不该签合同?
不知道有没有已经签合同的邻居,你们的合同关于这一条条款是怎么样的呢?能分享吗?